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读
发布人:王炫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次数:1768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1]5)精神,现将相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学费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

4.毕业次年6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费补偿范围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盐城市大丰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以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毕业时间的确认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就业时间的确认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补偿额度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资格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系统(http://jsxszz.jse.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请妥善保存。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资金拨付申请流程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系统(http://jsxszz.jse.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 ),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时如有疑问,请与就业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如下。


 

江苏省高等学校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学生资助热线电话

徐州市


丰县教育局

0516-68898510/68898509

沛县教育局

0516-89624538/89689876

邳州市教育局

0516-86626277/86626278

睢宁县教育局

0516-80376847

铜山区教育局

0516-83530306

新沂市教育局

0516-88930298

连云港市


东海县教育局

0518-87237729

赣榆区教育局

0518-86682681/86682691

灌南县教育局

0518-83293178/83220865/83220063

灌云县教育局

0518-88852739

淮安市


淮安区教育体育局

0517-85101298

洪泽区教育体育局

0517-87290010

淮阴区教育体育局

0517-84938131

金湖县教育局

0517-86902005/86902017/86902280

涟水县教育局

0517-82383325

盱眙县教育体育局

0517-88265011

盐城市


滨海县教育局

0515-84230951

大丰区教育局

0515-83519431/83510950

东台市教育局

0515-   85100565/68001505

阜宁县教育局

0515-89716213

建湖县教育局

0515- 80693369/86216039

射阳县教育局

0515-82373452/69221183

响水县教育局

0515-68878037/86781039

宿迁市


沭阳县教育局

0527-83690026

泗洪县教育局

0527-86224733/86223554

泗阳县教育局

0527-85230267/85272005

宿豫区教育局

18251508001/18251518002/0527-8098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