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24年版)
发布人:王炫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204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次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次5000元。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3.院长特别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有突出优秀事迹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次5000元。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4.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有突出表现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次每项200—2000元不等。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5.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在校

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和43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6.国家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6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

办理机构: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相关政策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学年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上述情形每生每年均不超过16000元。

办理机构、业务咨询: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8.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2024-2025学年的资助对象为2019及2019年以后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确定。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9.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资助对象: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资助标准: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办理机构: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详细解读


10. 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付酬标准为15元/小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11.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费用,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12.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设立困难补助、应急救助等校内资助项目。

办理机构: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


学生资助政策、业务咨询电话:025-85395015。